個資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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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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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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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所稱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第十八條所稱安全維護事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適當之安全措施,指公務機關或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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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契約關係,包括本約,及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為履行該契約,所涉及必要第三人之接觸、磋商或聯繫行為及給付或向其為給付之行為。 本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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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6日 —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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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4日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 · 一、法律明文規定。 ·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 ...
個資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參考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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