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們愛玩手機,小孩子也很愛玩,甚至手機成為讓小朋友們不要吵的方式之一,在你周遭有類似的經驗嗎?據研究指出,不要讓小孩太早接觸智慧型手機,甚至不要長時間玩手機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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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未違憲
2007年1月26日 — 范光群表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是以科處刑罰的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的訊息,或向兒童 ...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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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第29條(交通載具之規範與管理) 【相關罰則】 第3項~§90-1. ﹝1﹞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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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18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上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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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及『密談』與網路聊天室並不相同,前揭二者僅雙方能知. 悉相關內容,第三人並無法閱讀此信件或知悉內容,此行為應與兒少. 法第二十九條之「散布」、「播送」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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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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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立法者已多次明白表示「本條例」第29條之立法原意為:一、本條是處罰利用媒體廣告引誘人嫖妓或賣淫;二、由於廣告內容,通常不會記載被引誘對象之年齡,因此本條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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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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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6日 — 他建議立法院應修法,將該條例第29條保護對象依該條例立法目的明定限縮在兒童及少年:「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磁紀錄、電信及電腦網路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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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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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6日 — 范光群表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是以科處刑罰的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的訊息,或向兒童 ...
兒少法第29條 參考影音
繼續努力蒐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