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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1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及附件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相關規定及內政部地政司解釋函令:「主張. 優先承購之他共有人,應以本人為買賣移轉後之登記名義人,不得以. 任意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 第二條:買賣價 ...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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