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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條之1存證信函

Q03.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如何辦理提存?

10.存證信函除應合法通知不同意出售人15日內優先承買外,尚須提到幾日內(或幾月幾日前)向寄件人或其代理人領取價金之意旨。 發布日期:110-04-23; 更新日期:112-04-14 ...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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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條之1存證信函 參考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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