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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
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 ...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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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政府為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應就所需經費建立書面及派員現勘等審查機制,並依審查結果動支災害準備金,或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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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正重點: · 修法緣由 災害防救法於111年6月15日公布施行,修法目的為策進災害防救法制及健全體制、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 · 修法重點 災害防救法增訂「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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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災害。 二、核子事故及其他人為或意外災害。 第18 條. 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民間企業之停止上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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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1 條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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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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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第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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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影響災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災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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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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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防救執行依據。 2.針對風災、水災、震災. 等天然災害。 3.組織分省、縣(市)、鄉. (鎮、市)三級。 4.最高組織為省府災害防. 救會報。 5.縣市設防救災害指揮部,. 縣市長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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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7日 — 執行中心於災害發生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集中全力搶救災害。 二、房屋倒塌無家可歸之災民及傷患,分別護送至臨時避難收容所、醫療院所收容治療。
天然災害防治法 參考影音
繼續努力蒐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