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任期 連選連任 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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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別. 投票日. 重要記事. 第1屆. 自39年10月15日至40年7月29日,分8期辦理. l 第1屆臺灣省縣市長選舉,將全省21縣市分成8期辦理,共選出縣市長21人,任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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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立委指出,按照該黨黨章規定,黨主席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現任黨主席雖曾短暫離任,但該期間仍應當算在連選連任期間內,所以此次重新選舉應不得再次競選,否則當選也將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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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依第一項選出之鄉(鎮、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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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有關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之規定,係指同一職務連續二屆均曾當選就任,不論改選或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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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有關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之規定,係指同一職務連續二屆均曾當選就任,不論改選或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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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依第一項選出之鄉(鎮、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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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有關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之規定,係指同一職務連續二屆均曾當選就任,不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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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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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55條至第57條有關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選任,均有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之規定。 ... 連任2屆總計8年;不得再度參選第3屆。但如果地方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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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自88年起,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 ...
縣長任期 連選連任 參考影音
繼續努力蒐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