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638 相關文章 要旨:.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 應由前項賠償額扣除之, ... 要旨:.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 應由前項賠償額扣除之, ... 船舶所有人對下列事項所負之責任,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 一、在船上、操作船舶或救助工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 二、船舶 ... 條文內容 ...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之。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之。 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2014年2月18日 — 民法第638條規定: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 ... 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民國98 年06 月10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638 條,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 猜你喜歡 參考文章 民法638 參考影音 繼續努力蒐集當中... 民法638 文章標籤 標籤 猜你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