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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之標示以讓使用者了解產品為目的,而非廣告及宣傳的作用,故. 應以用途為主。 二、廣告仍需視文案前後,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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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 或包裝上,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宣傳. 為達到招徠商業利益效果所為之宣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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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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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備註 · 食品廣告請善用以上詞句,且建議「完全相同」。不隨意更改字詞順序、中間置入、刪除內容。 · 營養素及特定成分,需要緊鄰「生理功能例句」。不能隨意置於「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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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涉及引用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 號或相當意義詞句。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為誇張或易. 生誤解之認定。 第四條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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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1. 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例句: 治療近視。恢復視力。防止便秘。利尿。改善過敏體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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